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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警察局分局偵查隊申報護照遺失,並持該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來申請補發護照。
- 請帶著遺失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委託廣禾旅行社申辦新護照。
- 如遺失的護照確定已經過期,就不用檢具警察機關的申報遺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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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外(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遺失護照,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可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入境後須持憑「入國證明書」正、影本,連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
- 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入境時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登記證」後,持憑該「入國登記證」,連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
- 若遺失「入國證明書」或「入國登記證」者,須向移民署各直轄市或(市)服務站申請補發入國登記證後再行申請護照。
- 回到台灣以後請帶著上述文件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委託廣禾旅行社申請補發一本新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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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首先應先至大陸公安部門報案遺失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辦理臨時台胞證,經由陸路至香港或澳門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 香港:由大陸地區經由香港羅湖管制站,親赴派駐香港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第40樓,上班時間請撥洽詢電話:(852)2887-5011;非上班時間或緊急情形請撥:(852)9314-0130),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返國。
- 澳門:遺失護照的國人若選擇經澳門返國,可親赴派駐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傳真號碼:(853)2830-6153),電話:(853)2830-6289轉2;非上班時間或緊急情形請撥:(853)6689-2557),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返國。
- 若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惟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依「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倘依上述程序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則可依上述申辦護照或入國證明書。倘您對前述有關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疑義,可逕洽內政部移民署,聯絡方式如下:
- 電話:(02)2388-9393
-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 待回到台灣以後,在機場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發給您入國許可證副本,或是您辦妥戶籍遷入登記的戶籍資料正本,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委託廣禾旅行社申請補發一本新護照。
- 如果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首先應先至大陸公安部門報案遺失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辦理臨時台胞證,經由陸路至香港或澳門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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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保卡等)、遺失護照報案證明(須先至大陸公安部門申報遺失以取得報案證明)及台胞證(台胞證遺失者,同上述說明須備妥臨時台胞證),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台事宜。
- 出發之航空(船舶)公司將上述資料轉送國內機場(港口)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審查核准後,即可直接搭機(船)返台。
- 若對前述有關返台事宜有疑義,可逕洽內政部移民署電話(02)2388-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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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照一旦向警局申報遺失,之後再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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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確定遺失的護照已經過期,不用附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可以直接申請換領新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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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查詢個人護照資訊:
- 行動自然人憑證(僅支援手機)
- 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驗證
- 軟體金融憑證
- 自己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個辦事處查詢
- 到警察局報遺失時,偵查隊的電腦可以查詢
- 線上查詢個人護照資訊:
在台灣遺失護照
在國外遺失護照
在大陸遺失護照
在大陸遺失護照急著返國該怎麼辦
護照申報遺失後又找到,舊證還能使用嗎
護照過期遺失
護照有沒有過期要如何查詢
護照遺失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籍證明文件 | 照片 | D式委任書 | 監護人身分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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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本 | 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謄 | ||||
滿18歲以上 | |||||
滿14至未滿18歲 | |||||
未滿14歲 | 已領身分證者改繳身分證 |
||||
滿18歲以上受監護宣告 |
- 護照D式委任書要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小孩可由監護人代簽
- 監護人身分證上的配偶欄空白,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甲式或丙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 照片:應提供符合護照照片規定的照片電子檔,或兩吋實體照片2張
- 門市提供手機免費拍照(人別確認不適用),沒有電子檔,沒有打光也不會修圖,只適合對照片不挑的人
- 或用門市證件快拍機(自費),快拍機的光線較好,也有美肌功能可以選擇,有6張照片可下載檔案
- 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委任書上簽名表示同意,並應繳驗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 在台灣遺失護照:需加附警察局報案的「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及護照遺失說明書
- 在國外遺失護照:需加附入國許可證明、護照遺失說明書,及國外或港澳地區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說明書
- 僑居身分加簽者需加附下列資料,請主動告知
- ▼第一次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 僑委會公文正本+影本
- 僑居國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
- 僑居身分申請書
- ▼換、補發護照:
- 僑居國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
- 僑居身分申請書
- D式委任書填寫範例:成年範例、未成年範例、未成年委任旅行社範例
- 代理人代辦護照請攜帶個人證件,如果不能確認與護照申請人是親屬關係的,代理人來門市需另外填寫委託書
- 代辦護照直接來門市拍照,既省錢又省時
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他人(限本人之親屬及與本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與受任人關係證明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他人(限本人之親屬及與本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與受任人關係證明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護照遺失費用及工作天數
工作天 | 14歲以上 | 未滿14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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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件13天 | 1,600 | 1,200 |
急件4天 | 2,500 | 2,100 |
- 16:00前收件當日起算工作天,16:00之後收件自下一個工作日起算
- 護照送一般件後如需更改為急件,需加收1,000元(內含外交部急件處理費900元)
- 送件後如外交部不准件,或個人因素撤件不辦,須收取撤件費100元
- 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依「護照條例實行細則」規定,外交部各辦事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
- 下證後如需掛號寄回需自付郵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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