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4-06-05
如何申請護照加別名
護照加別名申請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身分證正本,未滿18歲要加附監護人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 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 曾有習用之外文姓名擬列為外文別名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國內外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國內外醫院核發之出生證明、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等
- 首次取用符合一般使用習慣之別名免附有關證件
- 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拼音一致
- 倘為國外政府核發之文件(護照除外),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取用別名以1個為限(若原已有別名,不得再申請加簽第2別名)
護照加別名費用
工作天 | 加別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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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 300元 |
- 下證後如需掛號寄回需自付郵資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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